赵某某与亲戚一起到昆明旅游,受人诱惑,购买了毒品海洛因700余克准备带回老家,交易时被昆明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赵某某亲属委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朱素明和杨得志律师作为辩护人,根据证据提出如下辩护理由:1. 本案存在明显犯意引诱情节,属于警察预谋犯罪(预备案),不可能完成交易,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2. 本案有明显的毒品数量引诱情节,赵某某一开始并不想购买700余克海洛因,是在特请人员的诱使下才增多了购买毒品的数量;3. 赵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因素,建议对赵某某减轻处罚。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构成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情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